宜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一、政策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3号文件)和《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 细则》(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鄂发[2001]27号文件)。
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按依据的政策规定条件接收。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未列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不予接收。
市军转办按上述条件审核、确定各县市及宜昌市城区(含市直)的安置对象。
除上述对象外,经市委及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需要在城区及市直安置的团职转业干部,可以留在本市城区安置。
必要时,军转干部本人应向军转安置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亲属在当地的户口、房产证明等。
三、安置工作基本程序及时限
1、接收、审阅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
2、按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提出向县市分流军队转业干部的初步方案;
3、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及有关部门提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报市委办、市政府办批准正式下达实行;
4、各县市区和市直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定职定位;
5、向省军转办报告安置结果,并由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6、军转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到地方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7、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组织军转干部参加专业培训。
安置工作于5月初左右开始,定职定位及报到时间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决定。
四、安置结果反馈
经省军转办和部队政治机关将结果书面通知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视情况在宜昌人事信息网上发布安置结果。
宜昌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任务和服务措施,在宜昌人事信息网上详细公布。
经办科室: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人事局办公大楼406室)
联系电话:6770315(传真) 6056789转8406
监督电话:6749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