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等有关规定早在2001年3月2日的《解放军报》上已经登载,当时是国务院军转办、总政干部部负责人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从那时起各省市军转部门就按照以上规定在执行,直至2006年国家以国转联[2006]1号文件形式明确下来。